故意损毁文物犯罪刑事处罚案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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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铮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北京 朝阳 100029

摘要

故意损毁文物是对文物的最严重犯罪。通过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犯罪主体、对象、量刑等情况的分析,发现相对于故意损毁文物犯罪的刑罚配置与适用而言,监禁刑不能起到保护、修复文物的作用,罚金刑远低于文物修复费用,其作用也相当有限。预防犯罪和保护文物双重目的,决定了提起文物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文物损毁修复费用,是文物保护的新思路。


关键词

故意损毁文物犯罪刑事处罚研究

正文


一、故意损毁文物案件总体情况分析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刑事案件”、“刑事案由”为关键词,梳理出2011年至2019年作出的45份刑事裁判文书。其中20111例,20122例,20132例,20144例,20156例,20169例,2017年、2018年、2019年各7例。案件主要分布在河北(3)、山西(1)、内蒙古(3)、辽宁(4)、吉林(2)、黑龙江(5)、浙江(3)、安徽(1)、福建(2)、江西(1)、山东(4)、河南(6)、湖北(1)、湖南(2)、陕西(4)、甘肃(3)等16省(区)。本报告将45例裁判文书作为分析的对象。全部案件涉及自然人犯罪96人。

(一)犯罪主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裁判文书中有9人未明确出生日期。剩余87人中,从出生日期看,生于30年代1人(1.15%),生于40年代2人(2.30%),生于7人(8.05%),生于60年代30人(34.48%),生于70年代32人(36.78%),生于80年代1213.79%),生于90年代3人(3.45%)。根据裁判文书数据表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自然人犯罪年龄层次集中在40-60岁之间,占约72%。

裁判文书中有21人未明确文化程度。剩余75人中,从文化程度看,文盲半文盲6人(8%),小学文化23人(30.67%),初中文化33人(44%),高中文化6人(8%),大学文化6人(8%),硕士1人(1.33%)。根据裁判文书数据表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自然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文化程度以下,占约83%。

裁判文书中有20人未明确从业情况。剩余76人中,从从业情况看,无业27人(35.53%),农民31人(40.79%),个体经营者9人(11.84%),企事业单位职工9人(11.84%)。根据裁判文书数据表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主体以无业和农民为主,占约77%。

(二)犯罪对象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45例裁判文书犯罪对象涉及国家珍贵文物(三级文物)的1例(2.22%);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例(64.44%);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例(33.33%)。根据裁判文书数据表明,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故意损毁文物犯罪占总数的近65%。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情况

96个自然人样本中,免予刑事处罚12人(12.5%),单处罚金5人(5.21%),79人(82.29%)处以不同程度的自由刑,涉及情节严重的23人,39人被适用缓刑,占自由刑人数的49.37%。

(四)主刑适用情况分析

96个自然人样本中,免予刑事处罚12人(12.5%),单处罚金5人(5.21%),79人(82.29%)处以不同程度的自由刑。判处自由刑的79位自然人中,拘役6人(7.595%)、1年以下有期徒刑16人(20.25%)、1年有期徒刑21人(26.58%)、1年以上至2年有期徒刑13人(16.46%)、3年有期徒刑10人(12.66%)、4年有期徒刑6人(7.595%)、5年有期徒刑2人(2.53%)、6年有期徒刑2人(2.53%)、7年有期徒刑2人(2.53%)、10年有期徒刑1人(1.27%)。39人被适用缓刑,占自由刑人数的49.37%。根据裁判文书数据表明,自由刑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拘役刑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共占比70.89%;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幅度中,5-10年有期徒刑占8.86%。

(五)附加刑适用情况分析

96个自然人样本中,有1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96个自然人样本中,免予刑事处罚12人外,其余84人均被判处罚金刑,包括单处罚金5人,并处罚金79人。其中,罚金数额1000元的犯罪人数3人(3.57%);罚金数额2000元的犯罪人数4人(4.76%);罚金数额3000元的犯罪人数8人(9.52%);罚金数额5000元的犯罪人数13人(15.48%);罚金数额6000元的犯罪人数1人(1.19%);罚金数额8000元的犯罪人数1人(1.19%);罚金数额1万元的犯罪人数23人(27.38%);罚金数额1.5万元的犯罪人数1人(1.19%);罚金数额2万元的犯罪人数7人(8.33%);罚金数额3万元的犯罪人数3人(3.57%);罚金数额5万元的犯罪人数5人(5.95%);罚金数额8万元的犯罪人数6人(7.14%);罚金数额10万元的犯罪人数5人(5.95%);罚金数额15万元的犯罪人数1人(1.19%);罚金数额20万元的犯罪人数2人(2.38%);罚金数额1000万元的犯罪人数1人(1.19%)。根据裁判文书数据表明,判处的罚金数额集中在3万元以下,占76.18%。案件分析过程中发现,样本案件中人民法院均未对罚金数额的确定,作出量刑说明。

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有关规定

(一)概念及构成特征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

1.故意损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因此,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对象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不包括周边的保护范围。

2.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损毁”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

3.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4.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

(二)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至第五条以损毁文物的级别、数量,损毁的次数、程度等对故意损毁文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为了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实施相关文物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体限定为如下条件:(1)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2)达到入罪标准,不包括情节或者结果加重情形;(3)未造成实际损失或者积极挽回损失,如未造成文物损毁,或者积极赔偿损毁文物的。

三、故意损毁文物危及国家文化安全

故意损毁文物是对文物的最严重犯罪。故意损毁文物罪侵害的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等级和价值最高的文物。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2019年专项行动为例,各地共侦破各类文物犯罪案件54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8名,追缴涉案文物11164件。文化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文物损毁逢损必灭,是对人类文明的斩首

中华民族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割断历史的传承的国家,催生出灿烂的中华文化,而这些文化的传承就体现在这些不会说话的文物上。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承载着世界共同的记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遭遇损毁类犯罪,逢损必灭,必定伴随着文明记忆的消殒,“一失则万无”。民族的就是世界的,破坏文物就是破坏世界文明,是对人类文明的斩首。

(二)文物安全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物犯罪将割断文化传承

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所承载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支撑。民族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特点之一,核心价值观必须建立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上。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特色,才不至于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迷失方向。文物犯罪将导致不可再生文物的损毁、灭失,割断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割断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加速国民对文化源流的忘却,淡化文化认同。

(三)文物安全保障公共文化权益,文物犯罪损害人民利益、伤害民族感情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文物作为全人类创造的文化结晶,是公共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公益性。这种权属的特殊性,决定了文物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虽然没有直接的受害人,但受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整体文化权益。文物犯罪侵害对象不可再生、无可替代,其侵害后果是对民族赖以存在的文化根基的毁灭性侵蚀,是对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的深切刺伤。

(四)文物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内容,文物犯罪使得文物价值无从发挥

经济带来富足,军事带来安定,而内心的安全和认同只能依赖于文化。文化安全最终要看其目的和效果是否安全,文化的效果安全就在于建立和谐的文化国际关系,提高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物是国家认同教育和精神家园建设的珍贵财富,能够给人以深远而切实的历史感和人生感。文物犯罪活动导致文物加速灭失,使其所蕴含的历史、科学价值大打折扣,文物本体在犯罪活动中毁灭不存,教育、科研等作用都将化为乌有

四、故意损毁文物犯罪处罚的完善

(一)破坏文物的民事法律责任不应被刑事责任取代

损毁文物的后果或者致使文物完全灭失的;或者虽未致使文物完全灭失,但严重损害了文物的价值,需要加以修复的。故意损毁文物犯罪的刑罚配置与适用而言,监禁刑不能起到修复文物的作用,罚金刑远低于文物修复费用的现状表明,罚金刑的作用也相当有限。因此,单单依靠刑罚,实际上很难起到修复文物、保护文物的目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物保护法》很多条款从基本建设、旅游开发、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考古发掘、馆藏文物等多方面对保护文物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了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公民或者法人违反了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造成了文物的损害,无论当事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所承担的方式作出了十项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了文物的损害,这种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是以赔偿损失为主。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以过错为原则,赔偿主要以违法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来计算,要求其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被判处刑罚或者行政处罚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二)罚金刑与赔偿应有所区分

罚金刑是附加刑,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强制犯罪人缴纳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体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赔偿是对损失、损毁、灭失的补偿,体现违法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救济。

对于文物损害赔偿,受损程度的评估是目前的一大难题。我国对文物建筑定损评估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较少,尚无成熟的方法和体系框架可供参考和借鉴。由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文物的价值也不同于一般的有价物。文物一旦受到损毁,它的价值损失也就各不相同。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常见的有三种方式来认定文物的损害赔偿额,即双方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由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估等方式。

(三)破坏文物案件引入公益诉讼

故意损毁文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文物本体造成了损害,有关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建议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在《文物保护法》中增加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哪些“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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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编委会: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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